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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室内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作者:张家界中心图书馆时间:2022-08-25

第一条   为加强室内装饰装修行业的管理,维护室内装饰装修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保障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湖南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湘发改招[2013]909号)和《全国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室内装饰装修是指运用物质技术和艺术手段,对建筑物、构筑物内部空间进行环境艺术设计、室内六面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以及室内用品、材料的陈设布置等活动。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设计、施工的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建筑外墙装饰、军事设施的室内装饰,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区县经信部门是室内装饰装修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室内装饰装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室内装饰装修行业协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及协会章程,承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的资质认证、审查工作,督促设计、施工企业诚信经营,加强对室内装饰装修行业的自律管理。
  第五条   市、区县监察、发改、经信、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工商、质监、税务、公安、消防、安监、城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疾控、)环保、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相关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  本市范围内从事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和施工的企业,均应向市室内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申请办理相应的《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认证,并向工商、税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手续。未取得《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手续的,不得从事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与施工活动。
   第七条  从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包括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设计、施工人员,应服从室内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要求。应取得有关装饰装修培训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八条  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营业范围和资质等级承揽工程,参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室内装饰装修定额预算和设计取费标准。

第九条  室内装饰装修企业从事公共场所装饰工程的,在工程开工前,应将设计图纸和资料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备案; 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方能交付使用。

第十条  凡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委托相应资质的监理机构实施全程监理,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市外企业来本市从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的,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构颁发的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并到工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室内装饰装修行业主管部门报验登记备案,接受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企业必须规范经营,禁止(销售、)使用违反国家有关有害物质限量标准规定的装饰装修材料。
  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项目业主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室内装饰装修企业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装饰装修所形成的各种废弃物,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及清运。严禁从楼上向地面、垃圾通道或下水道抛弃装饰装修的废弃物及其他物品。
  第十四条  装饰装修企业和个人从事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户及财产的安全。装饰装修企业应为施工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事故保险。装饰装修企业应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和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五条  室内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第十六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社会团体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再次装修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必须报经市财政评审中心评审后,由项目业主单位按程序自行采购;施工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100万)人民币以上和勘察、监理、设计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100万)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材料采购或招投标。凡从事(参与)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投标的企业,应取得室内装饰装修(相应的)资质证书,具体办法依照张家界市室内装饰工程招标投标行业管理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必须保证建筑物结构安全。对涉及建筑物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已鉴定为危险建筑物的,不得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施工。
  第十八条  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规定的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配合室内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对住宅装饰装修进行监督,将小区内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项目业主及装饰装修企业。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对住宅装饰装修进行巡查,发现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的、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行为,应立即予以制止并要求其改正,同时应及时向建筑主管部门和室内装饰装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室内装饰装修协会)报告,杜绝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  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工艺规程和质量规范,使用符合环保和消防安全规定的材料,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二条  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实行保修制度,保修期为两年,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施工单位免费负责维修。非因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损毁,由施工单位维修的,施工单位可收取一定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企业必须规范经营,不得涂改、转借、出卖、伪造或骗取有关证照。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室内装饰装修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一)应公开招投标而未按规定进行招投标的;
    (二)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进行室内装饰施工的;

(三)不经城管执法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城市公共空间和处置室内装饰产生的废弃物的;

(四)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 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

(五)在已鉴定为危房的房屋内进行装饰施工的;
  (六)在室内装饰施工中违反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室内装饰装修行业主管部门依照《全国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降低资质等级、撤销资质、公告违规行为的处罚:
  (一) 未在规定时间的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备案手续、年检手续的;
  (二) 涂改、出借、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
  (三) 伪造《资质等级证书》,承揽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的。
  第二十六条  授权张家界市装饰装修协会制定《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认定规程。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联系人:秦宏平  联系电话:8380255,1397449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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