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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规划管理局关于举行《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公共服务设施规定(试行)》听证会公告

作者:张家界中心图书馆时间:2018-08-14

为满足我市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提升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及服务水平。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和《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规定,为广泛征求意见,受市政府委托,我局拟于近期举行听证会并公开征求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时间和地点

听证会时间:2018年8月 22日

听证会地点:南庄坪市规划管理局五楼会议室

二、听证事项

对《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公共服务设施规定(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三、参加听证会条件及报名时间、地点

参加听证会报名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无语言表达障碍,熟悉相关政策法规,能够提出建设性意见。

报名时间:2018年7月30日至8月14日

报名地点:张家界市规划管理局用地科

电子邮箱:188074458@qq .com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 彦柯   电话:13307440158

特此公告

 

附件:1.《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公共服务设施规定(试行)》

      2.《听证报名表》

          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公共服务设施规定(试行)征求意见表

 

 

张家界市规划管理局

2017年7月30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定(试行)》听证会

报名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职业


文化程度


政治面貌


职称


身份证号


单位及职务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报名参加听证会的理由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公共服务设施规定(试行)征求意见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职业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意见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公共服务设施规定

(试行)

    

一、为满足我市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科学合理配置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有效使用城市土地资源,提升张家界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设施配套及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16版)、《湖南省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是指开发企业为小区全体业主生活所需而提供的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教育设施、停车位、文体设施、环卫设施、社区服务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商业综合服务性用房等。

   三、本《规定》适用于张家界市中心城市范围内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取得土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四、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及要求

(一)教育设施

1.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应当配套建设中小学。房地产开发项目居住人口规模4000人以上须配建幼儿园或者托儿所;居住人口规模10000人以上,除按标准配建幼儿园外,还应当配置小学;居住人口规模20000人以上,除按标准配建幼儿园、小学外,还应当配置初中;居住人口规模50000人以上,除按标准配建幼儿园、小学、初中外,还应当规划配置普通高中。房地产开发项目幼儿园、中小学校配建标准见附表一。

2拟出让地块达不到配建规模或周边已配套建设中小学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不配套建设幼儿园、中小学。

3.以出让方式取得配建学校土地并按标准配建中小学的项目,学校用地可以参与开发项目指标平衡,项目通过验收后可以予以返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教育部分;以划拨方式取得配建学校土地并按标准配建中小学的项目,学校用地不能参与开发项目整体指标平衡。

4.教育部门应参与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教育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教育设施移交给当地教育部门。

(二)停车位

1.机动车停车位按照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1.0个设置,根据《张家界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全部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非机动车停车位按照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2个设置。

2.配套商业的居住小区,其住宅、商业建筑的停车位宜独立设置相应出入口。

(三)文化体育设施

1.文化体育设施按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标准配建。

2.改建、扩建、重建居民住宅小区应坚持原有文体设施先建后拆或同建同拆,且不得少于原有面积。

3.文化体育设施布局应在方便、安全、对生活休息干扰小的地段,全民健身中心、健身广场、文化活动中心宜结合设置,形成文体中心,体育设施也可与绿地结合设置。文体设施建成后,交由小区业主委员会管理。

(四)环卫设施

1.房地产开发项目原则上都应设置公厕,1.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及以下的设一处,公厕每处建筑面积大于30平方米;居住组团级需设置垃圾收集点,居住小区级及居住区应设置垃圾转运站,垃圾转运站、公厕联建每处面积大于160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超过15万平方米应合理增设垃圾站与公厕。

2.垃圾站与公厕宜共同设置,应在小区内独立用地且设置在对周围填平影响较小、交通便利、方便垃圾收运车辆出入的地段,并原则上要求对外开放。垃圾站、公厕建成后,对外开放使用的,交由环卫部门管理,其他交由小区业主委员会管理。

3.环卫部门应当参与居住小区配建的建垃圾站、公厕竣工验收。

 (五)社区服务用房

1.社区服务用房包括社区办公用房(社区管理服务站)、文化活动室、养老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等设施。

2.住宅开发项目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配置不少于15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社区服务用房,5-10万平方米配置不少于300平方米社区服务用房,小区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配置不少于500平方米社区服务用房;未单独建设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的社区,开发企业应按每10万平方米不少于500平方米的标准递增配建社区服务用房,但最多配建2000平方米。

3.社区服务用房应设置在交通方便、环境安静地段,满足社区要求,方便居民办事,宜与养老、文化活动等设施统筹规划设置。

4.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的社区服务用房,由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需求,除留足社区办公用房外,其余统筹安排作为社区文体、养老、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开发企业将配建的社区服务用房产权无偿移交给街道办事处的,其社区服务用房建筑面积可不计容,不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六)物业管理用房

按照地上总建筑面积不少于千分之三的比例配置,且建筑面积最少不低于50平方米,建成后产权交与小区业主委员会。

(七)商业综合性服务用房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按小区计容建筑面积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建商业综合性服务用房(生活超市),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为居民提供必要的生活服务,产权归业开发企业所有。

除此之外,房地产开发项目还应按有关要求做好小区亮化工程和电子监控设施的建设。

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必须与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并交付使用。对分期开发建设的项目,社区服务用房和教育设施应按开发建设总量统一规划,须安排在首期建设,对于达到规模必须配建的其它公共服务设施,可按项目建设分期开发的比例配置。

   五、规划部门核定住宅开发项目宗地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规定公共服务设施的种类、设置标准等要求,土地出让后,在工程许可阶段核定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的具体规模和位置,在规划核实阶段核查建设到位。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规定的种类、规模等设置标准和核定位置建设公共服务设施。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不得改变配建公共服务设施规模和位置。

六、国土部门应根据规划部门的宗地规划条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土地使用权竞得者应承担的配建公共服务设施义务。

七、住建部门在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及综合验收阶段,应严格把关,确保公共服务设施按规划要求建设到位。

八、房地产开发项目未按规划要求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部门不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未按要求建设到位的,规划部门不予规划核实,住建部门不予综合竣工验收备案并将开发企业不良记录登记在案,国土部门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并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九、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投入使用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也不得改变使用性质或挪作他用。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十、永定区、武陵源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张家界市中心城市教育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15—2030),做好中小学建设配建,市、区教育部门要加强教育设施管理,发改、财政部门要及时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标准。

十一、规划、住建、国土、教育等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加强住宅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桑植、慈利县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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