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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张家界天成置业有限公司决定书

作者:张家界中心图书馆时间:2018-08-15

张家界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家界天成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352815940L

法定代表人:钱瑶龙

地址: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庸桥会所栋101(张家界市土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18年3月28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对你公司开发建设的欧陆小镇西街项目二期工程进行现场监察。经调查,该项目已开工建设,建设了6栋4-5层多层客栈,主体工程已完成70%,项目总投资38089126.86元,但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为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规定,我局于2018年5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张环罚告〔2018〕5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至今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张环罚告〔2018〕5号)、《张家界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规定,经我局环境案件审议委员会决定,对你公司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捌万零捌佰玖拾壹元贰角柒分(380891.27)。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张家界市分行营业部       

户    名:张家界市财政局非税汇缴专户

账    号:43001520074052502488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讼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张家界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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